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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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37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怡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 、○○○(即 沈賢嘉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即沈賢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大登鈺有限公司、陳寶仙連帶給付債權人…。
二、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被繼承人沈賢嘉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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