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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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42號原告 方文慧 被告 蔡岳橙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