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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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原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許琬婷 律師被告 吳志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76號(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2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 李曉琪 應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李曉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雷安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