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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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原告 李立翔 被告 劉岳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劉岳承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立翔對被告劉岳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 吳怡臻 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