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林紀酉 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一一五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一一五八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