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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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玲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國華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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