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三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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