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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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陸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