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另補充受刑人甲○○於緩刑期間復犯詐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判決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號,爰予更正之。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