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0六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銀圓壹佰陸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銀圓貳萬肆仟元,折合新台幣(下同)柒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許武峯~B3法官林松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張一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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