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0九號
上訴人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如純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仟叁佰貳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玖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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