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戴永達 律師被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