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五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亦未說明理由,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張祺祥法官沈應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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