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