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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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
右原告與被告軒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