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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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
右原告與被告軒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 南簡 字第 356 號裁定(90.03.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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