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四號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原告兼共同 乙○○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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