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小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雄
洪當 賜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向原告租用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電話,積欠自八十七年
十一月至八十八年三月份之電話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零八十六元,屢
催不繳,經原告終止租賃契約後仍未清償,爰依租賃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