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明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晨鐘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