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明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晨鐘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