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四八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含包裝驗餘重壹點壹零叁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扣案安非他命含包裝驗餘重一點一○三公克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