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
㈠撤銷二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在鈞院民事調解處就確認經界所
為之八十八年度虎簡調字第五三號之調解。
㈡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二○八之二地號(重測後為天后段一○九
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二○八之二六地號(重測後為天
后段一一○地號)土地,以如附圖所示DEFGHIJ點連接線(即被告所有土
地其上房屋牆壁)為經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原告收受前揭調解筆錄後,發覺附件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鑑定書、圖,
未如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初次丈量就二造各有土地經界四邊標示長、寬距離,
界址模糊,且鑑定書三之(五)項下載明︰「雙方指界一致,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