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曾子珍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法院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