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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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曾子珍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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