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5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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