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867號上訴人甲○○等十九人詳.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上訴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訴人中華民國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張堂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3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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