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提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提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