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遺產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高佩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3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