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台北縣金山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479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