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4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3,0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非財產權之訴訟標的「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部分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計50,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外;其餘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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