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48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家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內再審聲請人欄之次行應增列「共同選任辯護人謝家健律師」。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書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賴邦元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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