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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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聲請人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代理人 高逸文 律師

相對人 紀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之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原裁定當事人欄

更正前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紀秉慶 

更正後

聲 請 人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劉牧君  住同上

代 理 人 高逸文律師

相 對 人 紀秉慶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8樓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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