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原告 黃當發 被告 陳名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法官李宇璿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