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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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7號

上訴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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