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95號

聲請人 江益慶

相對人 江鎮年

江相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江鎮年、江相儀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2,78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鎮年、江相儀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即應繼分比例各為1/3),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48,352元,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各1/3,故相對人江鎮年、江相儀應分別給付聲請人282,784元(計算式:848,352÷3=282,78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