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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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政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第1166號、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張政仁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被告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

                 法官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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