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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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9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育齊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黃育齊(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1至16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民國110年1月至同年8月中旬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上開各罪行原應合併審理,然因遭檢察官依職權分次移送偵查起訴,分別經各法院判決,致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且上開罪行,乃係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僅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其獨立性較為薄弱,另抗告人所犯傷害等案件,均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與惡性重大之人或社會重大治安矚目案件有別,原裁定卻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之重刑,而未受合理寬減,為此,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之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罰金者,僅於該條第5款、第7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先後確定在案,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原審法院並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犯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其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再原審法院就有期徒刑部分,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4月(編號16)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有期徒刑30年(即3月+2月+6月+3月+8月+10月+11月+7月+6年+1年4月+5年6月+7年〈即編號12至15曾定應執行刑7年〉+7年4月+2年8月=34年)】之範圍內,就罰金部分,以附表各罪宣告罰金刑中之最多額即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編號9、16)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附表編號2、9、11至16所示各罪合併之金額(即2萬+10萬+6萬+10萬〈即編號12至15曾定應執行金額10萬元〉+10萬=38萬)】之範圍內,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合於法律規定之內、外部性界限。原裁定已詳為說明本件定刑審酌之理由,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評價,並參酌抗告人書面陳述之意見,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再減輕其刑度有期徒刑10年4月、罰金8萬元),經核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要屬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應予維持。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認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刑過重,然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傷害、藥事法、妨害自由、妨害公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其犯罪類型、犯罪動機及侵害法益等,均有不同。又抗告人雖陳稱傷害案件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一節,然與各該原確定判決記載之科刑情狀並不相符,且此部分原屬各該案件於審判中調查、判斷及量刑時所應斟酌之事項,原審於定刑時亦已參酌此部分事由(見裁定書第3頁第4列「參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等情狀」;另編號9、11、13、14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編號12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編號15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子彈、編號16所示之罪為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行為態樣各別,各罪間之獨立程度非低,難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況原裁定所定執行刑與各刑合併之總刑期、罰金總金額相較,已給予相當之折扣,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及恤刑理念。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既無何濫用裁量權或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即不得僅憑本案定應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與抗告人認知之量刑結果有所差異,即率指原裁定不當。是抗告意旨對原裁定已明白論述之事項,再為爭執,並就有期徒刑部分求為從輕裁定,顯屬無據。

 ㈢末抗告意旨雖執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等罪,時間間隔不長應可合併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因檢警方分次移送而喪失於同一訴訟程序審理接受酌定執行刑之機會,主張本件再合併定應執行之減刑幅度有逾法律界限、違反罪責原則云云。然查刑案偵查程度及訴訟程序審理時序本有不同,無從強求必然合併審理,其所為定應執行刑自屬有別,尚難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

四、綜上,審酌法律規範之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抗告人前科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定刑尚稱妥適,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從而,抗告人徒憑己意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共同犯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9.22

110.08.26

110.09.09至

 110.09.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57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15號

最後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埔簡字

第190號

112年度埔金簡字

第5號

111年度訴字

第489號

判決

日期

111.11.27

112.03.13

112.04.1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埔簡字

第190號

112年度埔金簡字

第5號

111年度訴字

第48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1.31

112.04.12

112.05.1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2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

共同犯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

共同犯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07.20

 110.02.04至

 110.02.05

110.02.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44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72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72號等

最後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埔簡字

第51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等

判決

日期

112.04.13

112.03.27

112.03.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埔簡字

第51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5.10

112.07.05

112.07.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共同犯傷害

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妨害公務執行

非法持有非制式

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年

併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10.09.04

110.09.11

111年7、8月間某日起至111年9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72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72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50號等

最後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等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

第2295號

判決

日期

112.03.27

112.03.27

112.10.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5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15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7.05

112.07.05

113.01.1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1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9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共同犯傷害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09.12.09

110年1月至同年8月中旬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

110年1月至同年8月中旬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598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72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5號等

最後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47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14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判決

日期

112.11.29

112.12.06

113.06.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476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1156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3.01.04

113.05.16

113.07.3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25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5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83號

編號12至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新臺幣10萬元

編號

13

14

15

罪名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非法持有子彈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1月至同年8月中旬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

110年1月至同年8月中旬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

110年1月至同年8月中旬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5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5號等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5號等

最後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判決

日期

113.06.28

113.06.28

113.06.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113年度重訴字

第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3.07.31

113.07.31

113.07.3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83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83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83號

編號12至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新臺幣10萬元

編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名

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

幫助犯製造第二

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併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5、6月間

 110.06.30至

 110.09.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30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61號等

最後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重訴字

第2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7號

判決

日期

113.09.12

113.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重訴字

第2號

111年度訴字

第167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3.10.16

114.02.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95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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