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55號
原 告 黃○勤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娟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發
被 告 方○裕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方○安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55號判決理由已敘明「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萬75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可見主文未將駁回原告其餘請求部分予以載明,應屬顯然錯
誤之漏載,故更正判決原本、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