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華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723號被告朱華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品,因屬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含有屬保安處分之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472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01年8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調取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4723號全案卷證核閱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係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DORAEMON(小叮噹)」、「SONY」商標之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暨中文翻譯、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0-7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雖聲請人援引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按上說明,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商標法第98條為之,而無礙於本件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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