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采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項鍊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采凌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以
100年度偵字第98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5月16日期滿。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項鍊1件,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2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987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5月17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暨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項鍊1件,為被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在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871號卷第6至8、39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露天拍賣網頁、得標網頁、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露天會員資料、登入紀錄、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仿冒項鍊1件,自應沒收;則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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