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8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英傑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8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