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正南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正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正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5月25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正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10月、3月確定,上開7項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26日;乃受刑人於101年5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