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光宏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94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查受刑人張光宏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更一字第11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0年11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又1日。另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有期徒刑1年部分,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並與不應減刑之有期徒刑7年6月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4年
2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及殘刑,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2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