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盈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1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無雙OROCHI魔王再臨」壹片、「真三國無雙4」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76號被告吳盈瑩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無雙OROCHI魔王再臨」一片、「真三國無雙4」二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盈瑩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76號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101年5月8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無雙OROCHI魔王再臨」一片、「真三國無雙4」二片等物(100年度保管字第3931號),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