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鳳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鳳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鳳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劉鳳珠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訴字第3449號、第3852號、第462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3月、10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38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22日以99年度訴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
8月9日判決確定,並接續前案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
4月3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11月26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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