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商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更(一)字第3號原告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複代理人 柳瑜珊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正光製藥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4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準備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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