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98年間因搶奪、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7罪)、4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36號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㈡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8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52號裁定就上開二案所處刑罰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乃於97年8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18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