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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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8號

聲請人 周承頡

代理人 王崇品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威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王顥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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