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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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8號
聲請人 李翔麟
相對人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再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而相對人之主事務所現設於新竹縣○○鄉○○路000號,有相對人第8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教育部114年7月2日臺教社(三)字第1140059206號函、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20、38至41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新竹縣湖口鄉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