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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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6號
上訴人 陳堂彭
被上訴人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婕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05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