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瑞宏 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7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