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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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字第15號

聲請人A1

非訟代理人 陳金圍 律師

林仁修 律師

相對人A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不動產項目欄編號3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6」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6」。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有土地謄本可憑(見52頁),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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