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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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字第15號
聲請人A1
非訟代理人 陳金圍 律師
林仁修 律師
相對人A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不動產項目欄編號3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6」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6」。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有土地謄本可憑(見52頁),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