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告 黃慧敏
黃崇純
楊智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蕭凱元 律師
被告 黃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佳靜